通過計算,為了2020年累計500萬輛的目標,政府的補助總數將達4000多億元!人們不禁要問:
“十三五”期間政府將花費數量十分驚人的4000多億錢搞補貼,財政支出如此龐大!必要嗎?合理嗎?企業沒有足夠的動力去主動謀劃生產有銷路的電動汽車,長期靠補貼過日子,“我國從汽車大國邁向汽車強國”將從何談起?
我們是否可以得到如下結論:“十三五”補貼必須“加速退坡”,每2年只退坡10%的速度太慢了;還要繼續降低作為基數的2016年的補貼標準。首先是純電動車,尤其是其中純電動公交車更是“大頭”。
在這里,我們設想一個控制5年總補貼數700億的方案,結合退坡機制,推算出各年每輛車的平均補貼數。當然,如果“十三五”總的補貼數為700億元,這也并非是個小數!無論如何,國務院要給四部委明確一個控制總數,決不能“先花錢,后算賬”。
實施“降低2016年補貼基數+退坡”的方法后,如果單憑補貼這一個措施,2020年電動汽車保有量達500萬輛的目標可能很難實現。所以,必須有改革措施相配套,目的是要激發企業產生足夠的生產動力。這就需要改變觀念:首先是盡責任;其次要主動謀劃生產有銷路的電動汽車;并努力降低售價,營造市場氛圍,使企業和政府共同扛起實現新能源汽車達500萬輛目標的擔子。
補貼當“逐年退坡”
筆者認為,政府補貼的總思路應該是:適當補貼;責任指標;超額有獎;以罰促產。
何為適當補貼?政府在“十三五”應繼續補貼電動汽車,但要將金額降低,做到逐年退坡。
談及責任指標,首先要指出,燃油汽車生產企業在給社會提供汽車產品的同時,也帶來油料大量消耗、空氣污染等負面影響。因此,各汽車企業有責任、有義務逐年提高電動汽車在本企業生產銷售產品中的比例額度。類似的措施在美國加州已經實行過,并取得顯著效果。
具體來說,可以規定各年度電動汽車銷售量在汽車生產企業的全部汽車銷售總量中應達到的比例,并落實國家總目標,即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各年度電動汽車銷售量在企業全部汽車銷售總量應達到的比例分別為1%、2%、3%、4%、5%。
“超額有獎,以罰促產”是指對燃油汽車生產企業,實行電動汽車責任指標與獎勵/懲罰相結合的政策。每超額銷售一輛大客車獎勵1萬元,每超額銷售一輛乘用車獎勵1千元;每欠額銷售一輛大客車罰款2萬元,每欠額銷售一輛乘用車罰款2千元。
實行“超額有獎,以罰促產”的目的是促使汽車企業主動謀劃生產價格合理、有銷路的電動汽車,改變現在“政府著急而企業不著急”的狀況,并且避免企業不重視營造市場而“瞄準政府高額補貼搞生產”,甚至故意抬高價格的做法。
權利和義務應該相互依存!只讓企業享有補貼的權利,而對他們沒有責任和義務的要求與約束,那就是放任自流。這種“軟弱無力”的做法應該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