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科技2016年年度利潤分配實施公告
證券代碼:600846 證券簡稱:同濟科技 公告編號:2017-032
上海同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利潤分配
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1元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8/17 - 2017/8/18 2017/8/18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6月26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相關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于2017年6月27日在《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網
站www.sse.com.cn上刊載。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2016年末公司總股本624,761,516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
紅利0.1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62,476,151.6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8/17 - 2017/8/18 2017/8/18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的對象外,公司其他股東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控股股東上海同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3. 扣稅說明
⑴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紅利所得稅率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紅利所得稅率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規定,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對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暫不扣繳所得稅,按照稅前每股人民幣0.1元發現金紅利,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相應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⑵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
的規定,由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9元人
民幣。如該類股東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⑶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股東,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依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9元人民幣。
⑷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元人民幣。
五、 有關咨詢辦法
咨詢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號同濟聯合廣場B座20層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1-65985860
傳 真:021-33626510
特此公告。
上海同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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