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韜股份: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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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下稱“盈科”)接受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了貴公司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并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及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貴公司董事會于2017年8月18日在巨潮資訊網等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
了《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通知》,并于2017年8月21日在巨潮資訊網等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了《深
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的更
正公告》。2017年9月4日下午14:30時,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大鵬新區濱海二路一號雄韜科技園公司三樓大會議室如期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表決與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9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9月3日15:00至2017年9月4日15:00。
經盈科審驗,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的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代表
貴公司股份 170,718,853 股,占貴公司股份總數的 48.7610%。
經盈科驗證,上述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資格合法、有效。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 1 名,代表貴公司股份600股,占貴公司股份總數的 0.0002%。
以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網絡投票系統提供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驗證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盈科律師。
3、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經盈科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
盈科認為,上述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盈科驗證,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為:《關于部分募投項目延期的議案》、《關于為下屬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關于為參股子公司申請銀行授信提供擔保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及《關于增加2017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對上述議案進行了投票表決,并按《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向貴公司提供的本次會議網絡投票的資料,貴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均獲本次股東大會有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一)《關于部分募投項目延期的議案》
170,719,453股贊成,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100.0000%, 0股反對,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000%, 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000%。
(二)《關于為下屬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170,719,453股贊成,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100.0000%, 0股反對,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000%, 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000%。
(三)《關于為參股子公司申請銀行授信提供擔保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170,719,453股贊成,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100.0000%, 0股反對,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000%, 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000%。
(四)《關于增加2017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170,719,453股贊成,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100.0000%, 0股反對,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000%, 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000%。
盈科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盈科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盈科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簽字律師:
負責人: 黃勁業
姜敏
周興民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簽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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