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韜股份: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股票代碼: 002733 股票簡稱:雄韜股份 公告編號:2017-069
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內容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年9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網絡投票時間:2017年9月3日-2017年9月4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
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9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過
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9月3日15:00至
2017年9月4日15:00的任意時間。
2、會議召開地點:深圳市大鵬新區濱海二路一號雄韜科技園公司三樓大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會議召集人: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陳宏先生。
6、會議召開的合法、合規性: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代理人)共計4人,共計代表股份170,719,453股,
占公司股本總額的48.7612%。其中:出席本次現場會議的股東(代理人)共3人,代表
股份170,718,853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48.7610%;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數據,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0.0002%。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代理人)中,中小投資者(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共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0.0002%。
3、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會議,公司聘請的律師見證了本次會議。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資格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出席本次會議。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關于部分募投項目延期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0,719,45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100.0000%)、反對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
股數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本議案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
2、審議通過《關于為下屬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0,719,45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100.0000%)、反對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
股數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本議案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
3、審議通過《關于為參股子公司申請銀行授信提供擔保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0,719,45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100.0000%)、反對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
股數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本議案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
4、審議通過《關于增加 2017 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0,719,45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100.0000%)、反對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
股數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本議案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9月4日
相關閱讀: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