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華科技:關于在中國電子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存款的風險處置預案
證券代碼:000733 證券簡稱:振華科技 公告編號:2017-85
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在中國電子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存款的風險處置預案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召開了第七屆董事會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在中國電子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存款的風險處置預案》的議案,現將內容進行公告。
附件:《關于在中國電子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存款的風險處置預案》特此公告。
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9月7日
附件:
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在中國電子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存款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及時控制和化解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國電子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電財務公司”)存款的風險,維護資金安全,特制定本風險處置預案。
第二章 風險處置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公司存款風險處置預案負責人為公司總會計師,風險處
置預案具體實施部門為公司財務部。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作為風險處置預案具體實施部門,應密切關
注中電財務公司日常經營情況,一旦發現風險苗頭,應立即啟動處置預案,開展風險防控。
第四條 工作職責
(一) 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負責組織存款風險的防范和處置工作,對公司董事會負責。
(二) 財務部工作職責
1.積極籌劃并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2.督促中電財務公司及時提供相關信息,關注中電財務公司經營
情況;
3.評估中電財務公司的業務與財務風險,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報
董事會審議。
4.加強風險監測,從成員單位或監管部門等渠道多方位獲取信
息,對存款風險做到早發現、早報告,防止風險擴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報告與披露
第五條 建立存款風險報告制度,以定期或臨時的形式向董事會
報告。
定期取得并審閱中電財務公司的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在內的定期財務報告。發生存款業務期間,取得并審閱中電財務公司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評估中電財務公司的業務與財務風險,由財務部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報董事會審議。中電財務公司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下,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中電財務的資產負債、頭寸狀況以及本公司在中電財務公司的存款時點數。若發現中電財務公司資金狀況發生異常,應隨時向董事會報告并啟動風險處置預案。
第六條 公司與中電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嚴格按照深交所
《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2號――交易和關聯交易》的要求,履
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章 風險處置程序的啟動及措施
第七條中電財務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啟動風險處置程序:
(一)中電財務公司出現違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第31條、第32條、或第33條規定的情形;
(二)中電財務公司任何一個財務指標不符合《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的要求;
(三)中電財務公司發生擠提存款、到期債務不能支付、大額貸款逾期或擔保墊款、電腦系統嚴重故障、被搶劫或詐騙、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紀、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項;
(四)發生可能影響中電財務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動、股權交易或者經營風險等事項;
(五)中電財務公司的股東對財務公司的負債逾期1年以上未償
還;
(六)中電財務公司出現嚴重支付危機;
(七)中電財務公司當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30%或連續3年
虧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
(八)中電財務公司因違法違規受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九)中電財務公司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進行整頓;(十)其他可能對上市公司存放資金帶來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八條 存款風險發生后,財務部工作人員立即向風險處置預案
負責人報告。風險處置預案負責人應及時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況后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公司董事會。
第九條 啟動應急處置程序,敦促中電財務公司提供詳細情況說
明,組織人員進駐中電財務公司調查風險發生原因,分析風險動態,制定風險處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應采取的措施及應達到的目標;
2.措施的組織實施;
3.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和指導。
第十條 要求中電財務公司視情況暫緩或停止發放新增貸款,回
收資金。同時,立即賣出持有的有價證券;對拆放同業的資金不論到期與否,一律收回;對未到期的貸款尋求機會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及時收回貸款本息。
第五章 后續事項處置
第十一條 突發性存款風險平息后,要加強對中電財務公司的監
督,重新對中電財務公司存款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調整存款比例。
第十二條 針對中電財務公司突發性存款風險產生的原因、造成
的后果,風險處置預案負責人要組織財務部門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風險的防范和處置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預案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四條 本預案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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