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關于“15冠城債”公司債券2017年付息公告
證券代碼:600067 證券簡稱:冠城大通 編號:臨2017-035
債券代碼:122444 債券簡稱:15冠城債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關于“15冠城債”公司債券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債權登記日:2017年8月25日
●債券付息日:2017年8月28日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發行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次債券”)將于2017年8月28日(因2017年8月26日為休息日)開始支付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期間的利息。根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5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本次債券的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15冠城債。
3、債券代碼:122444。
4、發行總額:人民幣28億元。
5、債券期限:本次債券的期限為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發行人贖回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6、債券發行批準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5]1941號。
7、擔保情況:本次債券無擔保。
8、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
9、債券利率、計息方式和還本付息方式:本次債券票面年利率為5.10%,在本次債券存續期內前3年固定不變,在本次債券存續期的第3年末,如發行人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贖回或回售部分的債券票面利率為存續期內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調基點,并在本次債券存續期后2年固定不變。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在本次債券存續期間,本次債券付息日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26日;若發行人行使贖回選擇權,則本次債券前2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為2016年和2017年每年的8月26日,第3個計息年度的利息連同所贖回債券的本金在2018年8月26日一同支付;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債券的付息日為自2016年至2018年間每年的8月26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
11、兌付日:本次債券的兌付日為2020年8月26日;若發行人行使贖回選擇權,則本次債券的兌付日為2018年8月26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債券的兌付日為2018年8月26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12、信用級別及資信評級機構:2017年5月8日,經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跟蹤評級,公司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本次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為AA。
13、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14、上市日期:2015年9月21日。
15、債券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債券票面年利率為5.10%,每手“15冠城債”面值人民幣1,000元,派
發利息為人民幣51.00元(含稅)。
三、付息債權登記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2017年8月25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8月28日
四、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至2017年8月2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結算
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5冠城債”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與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后續兌付、兌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公司公告為準。公司將在本次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次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于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于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一)關于個人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次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次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并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
本次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次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次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次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二)關于居民企業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于持有本次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
(三)關于非居民企業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持有本次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分別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
23日發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
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本次
債券利息應當繳納 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
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后利息后,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請非居民企業收到稅后利息后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提交《“15冠城債”付息
事宜之非居民企業情況表》(見本公告附件),同證券賬戶卡復印件、QFII/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等加蓋公章后一并傳真至公司,蓋章后的原件以專人或郵寄的方式送達至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電話號碼:0591-83350026;
傳真號碼:0591-83350013;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一北路153號正祥商務中心2號樓8層,董事
會辦公室;
郵編350000。
信封上請注明“QFII所得稅資料”或“RQFII所得稅資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如非居民企業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
七、相關機構及聯系方法
(一)發行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一北路153號正祥商務中心2號樓8-10層
聯系人:李麗珊
電話:0591-83350026
傳真:0591-83350013
(二)主承銷商、簿記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22層
聯系人:王艷艷、何佳睿
聯系電話:010-60833551、60833626
傳真:010-60833504
(三)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聯系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系人:徐瑛
聯系電話:021-68878260
傳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8月23日
附件:
“15冠城債”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業情況表
債券代碼:122444,債券簡稱:15冠城債
基本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國(地區)名稱
在中國境內名稱
在其居民國(地區)地址
國別(地區)
付息債權登記日收市后持債張數(張)
債券利息(稅前,人民幣元)
債券利息所得應繳納稅款(人民幣元)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聯系地址:
公司名稱及簽章:
日期:
請于2017年9月6日前(含)填寫上述表格連同證券賬戶卡復印件、QFII/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等加蓋公章后一并傳真至公司0591-83350013,并將蓋章后的原件以專人或郵寄的方式送達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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